七台河市军牧兽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向玲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MA7KDML37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河南街太和路2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农(兽药)罚﹝2025﹞2号
七台河市军牧兽药店经营劣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及生产、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同时参照《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252页序号125)“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不足2千元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劣兽药,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7.5元;2.处违法经营的兽药货值金额3倍罚款,1125元。
1125.00元
七台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5-12-10
2
七农(兽药)罚﹝2024﹞1号
七台河市军牧兽药店经营假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和《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的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虽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的兽药(包括已出售的和未出售的兽药,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无法查证核实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以下罚款;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经责令改正,承诺立即改正,上述7种兽药没有出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符合《黑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基准(试行)》(147页序号4)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经营假兽药品种多,按货值金额3倍处罚,足以起到惩戒作用。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没收假兽药100盒; 二、罚款人民币3186.00元。
3186.00元
七台河市农业农村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