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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宏财注册资本:1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MA2T9LD06J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利港银河广场D座D1114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宇强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3
2024-07-08
(2024)皖0111民初883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合肥信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4
2024-04-01
(2024)浙0112民初1070号
劳务合同纠纷
江**,陈**,杨*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5
2023-11-15
(2023)浙0112民初491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鑫燊淼建材有限公司
欧**,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6
2023-08-18
(2023)皖0124民初6899号
劳务合同纠纷
李**
王**,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欧**
庐江县人民法院
7
2023-06-20
(2023)浙0112民初2380号
劳务合同纠纷
王**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8
2023-04-12
(2023)浙0112民初11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9
2023-04-07
(2023)浙0112民初11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安龙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2-07-12
(2022)皖0111民初10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品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3-3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8-02
(2023)皖0104执247号
合同纠纷
合肥七彩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欧小权(男,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和煦园28幢204室)
执行文书、拍卖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2
2024-01-19
(2023)皖01民终12631号
劳动争议
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30
2022-07-21
(2022)皖0111民初10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品臻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827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50号
当事人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宝龙新世邸项目工地实施了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10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9-12
2
杭临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31号
当事人安徽众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实施了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营业部(户名:杭州市临安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专户,账号:3300*********001171006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杭州市临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06-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7-04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