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饶聂凯 | 注册资本:3.33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3MA35K6FM8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高校园区紫阳大道16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4
(2024)赣0191民初333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6-03-03
(2026)赣01民终100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12-25
(2025)赣0191民初619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魏**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5-11-26
(2025)赣0191民初6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5-11-21
(2024)赣0191民初103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李**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5-11-19
(2025)赣0191民初6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5-09-10
(2024)赣0191民初60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5-08-18
(2024)赣0191民初60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5-08-12
(2024)赣0191民初60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5-07-25
(2024)赣0191民初608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西人人信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高处字〔2026〕2030号
经查,汽修楼没有独立直接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的电表账号,在租赁使用期间电表进行了更换,分成6块分表,分别为电表1号、电表2-3号、电表4号、电表5-7号、电表9号、电表10号,分别对应6家租户,而6个分表相加之和就是当事人租赁汽修楼总用电量,所用电费均通过勘察设计院向供电部门缴纳。当事人在租赁期间将汽修楼分别转租给了6家租户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向勘察设计院结算电费按0.85元/度,转租后当事人按1元/度向租户收取,汽修楼电费收取没有固定时间,均由当事人微信通知租户并通过微信或公司转账方式收取。再由当事人通过勘察设计院提供的对公账号转账的方式结算电费,因当事人不能完整提供收取电费的相关材料,本局通过调查勘察设计院中提供的《电费转账电子回执》,显示当事人电费转账持续至2024年3月8日。在案件查办中,本局执法人员先后向举报租户、勘察设计院会计魏春红及未举报的租户询问调查,同时举报租户提供了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本局亦调取了勘察设计院委托人肖永泉的询问笔录复印件。经对各电表对应租户调查,所有租户均陈述电费按1元/度收取。其中,电表1号租户、电表2-3 号现租户(在2024年3月8日前尚未承租,未产生电费)、电表10号租户上述三家租户不参与举报不提供电费缴纳凭证。对应电表 2-3 号原租户、电表4号、电表5-7号、电表9号该4家举报租户均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及电费转账凭证。其中电表4号、电表5-7号二家租户按当事人要求,将电费按1元/度直接转账至勘察设计院抵扣当月用电费用,差额部分由当事人补足。另本局于2024年12月19日调取《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查明,当事人原法定代表人为朱海平,2022年12月12日变更为饶聂凯。
当事人将汽修楼租赁给上述对应电表号租户,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对未参与举报的租户及参与举报的租户租赁期间缴费凭证缺失的本局未计算多收差额。当事人向其勘察设计院的电费按0.85元/度结算,向实际用电4家举报租户按1元/度结算,每度加价0.15元,转租期间多收4家举报租户电费55165.88元,违法所得为55165.88元;另勘察设计院于2025年7月14日将电网购电单价与当事人结算电价之间的差额电费89140.84元已退还当事人,上述两笔款项合计144306.72 元。
1.警告;
2.处以违法收取费用1.5倍罚款82748.82元;
3.没收违法所得144306.72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227055.54元,上缴国库。
82748.82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