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平名侨烟酒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金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10MA2J2N6K31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永乔路29号1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烟处[2024]第231号
2024年01月29日10时29分,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联合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乔司派出所依法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乔路29号106室孟金根的经营场所实施检查。10时35分,在其经营场所中发现待售的卷烟利群(阳光)等合计18个品种156条,条包均封装完整。11时50分,根据群众举报,本局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联合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乔司派出所对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永乔路39号8401室孟金根的仓库实施检查。11时58分,在该仓库中发现待售的卷烟中华(软)55条、利群(软长嘴)41条、黄金叶(天叶)41条、中华(硬)45条,合计4个品种182条,条包均封装完整。因检查现场均无法提供上述卷烟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的有效凭证,且部分卷烟质量有疑,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本局于2024年01月29日对孟金根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一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11日,孟金根前来本局接受调查。经查证,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系孟金根所有。孟金根于2024年1月28日从一个上门推销的人(身份不明)处购得卷烟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条(723.00元/条)、利群(阳光)22条(426.00元/条)、中华(双中支)6条(426.00元/条)、黄鹤楼(硬1916)6条(850.00元/条)、中华(软)3条(585.00元/条)、黄鹤楼(软1916)24条(850.00元/条)、利群(长嘴)10条(192.00元/条)、利群(西子阳光)6条(278.00元/条)、利群(休闲)13条(723.00元/条)、利群(阳光尊中支)6条(341.00元/条)、利群(红利)8条(848.00元/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条(458.00元/条)、中华(金中支)3条(680.00元/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850.00元/条)、利群(天外天)3条(515.00元/条)、白沙(和天下)4条(850.00元/条)、利群(软长嘴)12条(320.00元/条)、中华(细支)10条(426.00元/条)、中华(软)55条(130.00元/条)、中华(硬)45条(130.00元/条)、黄金叶(天叶)41条(300.00元/条)、 利群(软长嘴)41条(150.00元/条),进货总额120521.00元(壹拾贰万零伍佰贰拾壹元整),货款已全部支付。孟金根准备将非法购入的卷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乔司街道永乔路29号106室的经营场所中加价销售,截至2024年01月29日上述卷烟全部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西子阳光)6条、中华(双中支)6条、利群(红利)8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利群(阳光尊中支)6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条、白沙(和天下)2条、中华(细支)10条、中华(金中支)3条、利群(软长嘴)12条、黄鹤楼(硬1916)6条、黄鹤楼(软1916)24条、中华(软)3条、利群(休闲)13条、黄金叶(天香细支)7条、利群(阳光)22条、利群(天外天)3条、利群(长嘴)10条,为真品卷烟;白沙(和天下)2条、中华(软)55条、黄金叶(天叶)41条、利群(软长嘴)41条、中华(硬)45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经过调查,认定的证据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查获卷烟现场照片2份,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据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2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的违法物品; 证据三:孟金根提供其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孟金根的主体资格; 证据四:孟金根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孟金根违法经营卷烟活动的具体情况; 证据五:孟金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乔司街道永乔路39号8401室仓库由孟金根租赁使用的事实;证据六: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1份,证明被本局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鉴别检验情况。本局认为,孟金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非法渠道购入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经营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非法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3月25日,本局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向孟金根送达了余烟听告[2024]第132号《听证告知书》及余烟处告[2024]第13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孟金根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一、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7371.00元的9%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7863.39元,全额上缴国库;二、责令孟金根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孟金根暂停烟草专卖业务30日,进行整顿。 涉案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利群(阳光)等合计18个品种154条,予以发还孟金根(其中质检损耗每个品种各0.1条的费用由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承担)。 涉案的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软)55条等5个品种184条,全部予以公开销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孟金根改正上述违法经营卷烟的行为。
7863.39元
杭州市余杭区烟草专卖局
2024-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