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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937479279393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矿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6
(2025)内0624民初108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张**
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煤矿,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
2025-04-17
(2025)内0624民初108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张**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煤矿,弘业国际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3
2023-03-10
(2023)内0303民初55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4
2022-09-26
(2022)内03民再43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9-26
所有权确认纠纷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2-09-15
(2022)内0303民初582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7
2022-09-15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8
2022-08-23
(2022)内0303民初582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9
2022-08-08
(2022)内0303民初582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10
2022-04-08
(2022)内03民终77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
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6
(2025)内0624民初108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张**
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煤矿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
2025-09-01
(2025)内0624民初1084号
合同纠纷
张**
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煤矿
裁判文书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3
2025-04-27
(2025)内0624民初1084号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张**
鄂托克旗鄂海西来峰煤矿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7
2021-07-14
(2021)内0303民初397号
所有权确认纠纷
杜**、刘**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2-09-01
2022-05-05
(2022)内03民终77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杜**、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09-16
2021-08-25
(2021)内0303民初75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杜**、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1-07-02
2021-04-28
(2021)内0303民初378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杜**与刘**、弘业集团内蒙古宝丰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04-01
2019-01-21
(2019)内0302民初498号
合同纠纷
安*与高*、内蒙古棋盘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蒙(鄂托克旗)煤安罚﹝2025﹞矿山2-11(1)号
煤矿设计生产能力60万吨/年,原煤产量报表显示2025年1月-9月单月原煤产量均大于设计生产能力的10%,分别生产原煤20.224154万吨、10.581572万吨、20.293148万吨、20.504468万吨、28.554138万吨、11.265314万吨、25.321954万吨、15.547746万吨、20.544872万吨。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明确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应当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十九条超能力组织生产的违法行为。该矿3个月以上原煤产量大于设计生产能力的10%,符合第三阶次,适用条件: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能力20%以上的,或者1个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5%以上的,或者3个月以上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以上的;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超过核定能力15%以上的。具体标准:对煤矿企业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且没有其他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1750000.00元
鄂托克旗应急管理局
2025-10-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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