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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刚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2MABJJA3K8B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清风苑社区健康路39号御景湾水岸天街负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库市监处罚〔2026〕32号
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项目销售,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10月28日从乌鲁木齐市九鼎批发市场购进生姜11件/99公斤(1件9公斤,11件99公斤),购进价10元/公斤,以销售价12.8元/公斤,索取并留存供应商资质,提供涉案产品相关票据及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结果报告等材料,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完整,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上述生姜于2025年11月05日被监督抽检,2025年12月05日经摩天众创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MTSPKC250577)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于2025年12月08日收到上述食品生姜的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食品召回措施,因食品已被市场消化,未能召回,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也不申请复检。截至2025年12月0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该不合格检验报告时止,该批生姜全部销售完,货值金额共计126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2
阿库市监处罚〔2025〕299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11月26日,从事食品、日用百货等项目销售,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从库车洪海水产长安店购进千叶豆腐1件,75元/件,每件30袋,净含量:350克/袋,商品条码为:6973048060272,生产商:新疆久麦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商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区镇闵昌工业园区,委托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云伟水产经销部;委托商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黄山街269号海鸿物流港B1-130,以上产品销售了27袋剩余3袋已现场作下架处理,货值75元。 前期我局于2025年2月20日两名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该公司(1)购物袋用他人注销条码;(2)条码未查验产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3)商品码上使用店内码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我局2025年7月31日两名执法人员到该公司对举报多收价格的情况开展检查工作,工作人员经过查询库车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的销售系统发现,举报人在2025年6月1日购买的精品荔枝(妃子笑)存在多收顾客0.002元的事实,具体情况为:举报人2025年6月1日在库车市美连美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0.51公斤的精品荔枝(妃子笑),销售价为:29.8元/公斤,应收15.198元,但该超市收银台实收15.2元,多收取0.02元。
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000元(俩仟元)的罚款。
200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3
阿库市监处罚〔2024〕16号
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并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0.00元
库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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