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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4MACR8AAM8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公主岭市西溪名邸小区北门23-1-010103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5〕561号
经询问,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水果超市生鲜超市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的商品可认定的共一次,即销售给了投诉人所购买的一份咸菜。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3.9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4元/公斤,净重0.276千克,实际应收取3.86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4元。现场调取该店收银系统的商品销售明细,无法查询到该店销售散装食品具体克数,只能看到单价和总价,无法查出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水果超市生鲜超市“四舍五入”凑整成角时“五入”多收取多少费用。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水果超市生鲜超市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水果超市生鲜超市负责人态度良好,承诺整改,并立即张贴了退款公告,消除了不良影响。截止至2025年11月21日,没有消费者联系当事人退款。投诉人声称不要多付的0.04元,该店无法退还多收取的价款,违法所得0.04元。2025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二次现场检查,该店已整改完毕,将分位抹零。该店标签问题也已经整改完毕,散装食品按照要求销售,均有标签标识。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1日在该店财务董旭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执法检查,通过现场称重计算的方式,发现该店内一台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打印出的价格标签分位存在“四舍五入”情况,将称重商品金额的分位数值进位凑整成角,现场已称重部分商品标价高于实际价格。该店的收银方式为:顾客选择完商品后进行购买,顾客根据计量称重商品上贴好的价格签,价格签是店员用电子触控价格标签称打印出来的,店内通过扫消费者的付款码进行结算。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购买商品贴的价格签和付款记录,投诉人一共付款给该店3.9元,价格签上标注的单价14元/公斤,净重0.276千克,实际应收取3.86元,该店多收取投诉人费用0.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其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500.00元人民币。 2.没收违法所得0.04元。
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2
2
公市监处罚〔2024〕109号
经进一步核实,该店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盐水鸡)共购进4袋,共计120元。截至检查时,销售1袋,销售价格为38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52元。违法所得共计8元。
2024年4月18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公主岭市岭西领先生鲜超市店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3袋塑封包装盐水鸡,无任何标签标识。且经执法人员现场称重,每袋为1kg。经询问该店负责人表示,为该店销售的商品。该店涉嫌经营无标签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现场对该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对无任何标签标识的3袋食品(盐水鸡)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构成涉嫌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234号:较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二千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以五千元罚款” 拟处罚如下:1.没收3袋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盐水鸡);2.没收违法所得8元;3.罚款人民币5100元整。
101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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