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美双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127MABM1LMY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里杉柏路9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0
(2026)浙0127民初77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姚**
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
淳安县人民法院
2
2026-03-10
(2026)浙0127民初81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王*
淳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淳市监处罚〔2024〕407号
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和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
当事人进货时未向商家索取、查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文件,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本局责令改正,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牛蛙,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违法所得285.90元和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合并,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没5285.90元。
5285.9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0
2
淳市监处罚〔2023〕281号
2023年9月8日,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收到张先生和越先生的投诉举报,反映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葵花籽油和松花蛋。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9日查看经营场所视频监控,同时通过比对举报者提供的交易记录票据及现场购进的视频,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我局于2023年9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等。经营面积为2000平方米。经营者姓名为周某某,但实际由程某和林某某等人负责管理。2023年9月8日,消费者张先生在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购买的金龙鱼葵花籽油,生产日期为2022年1月20日,保质期为18个月,数量为1壶,已超过保质期;消费者越先生在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购买的松花皮蛋,生产日期为2023年2月1日,保质期为常温180天,数量为1盒,已超过保质期。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述两种产品进购价格调查不清,销售价格分别为34.8元/壶和11.8元/盒。由于现场未发现其余超过保质期产品,该案货值金额认定为46.6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认定不清。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图片打印件1份、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授权委托书1份、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委托情况;3、2023年9月8日的投诉单打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4、2023年9月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投诉情况的核实;5、涉案产品的采购小票复印件2份、金龙鱼葵花籽油产品图片打印件2份、松花皮蛋产品图片打印件1份,证明涉案产品的销售情况;6、2023年9月30日对程某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2023年10月3日对林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的管理情况、经营情况以及对相关违法事实的确认;7、林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林某某的身份情况;8、自淳安县千岛湖里杉柏好又多超市开业以来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的投诉单打印件7份,侧面证明当事人管理不善,食品安全管理不到位的行为影响了社会市场消费环境。
本局认定,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且该店由于一直经营状况差,且涉案产品销售量少,盈利少,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同时考虑过罚相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处罚款5000元整。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交国库,缴纳方式依据《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执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额以罚款本金为限,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5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3
淳市监处罚〔2023〕152号
经查,当事人属食品经营者,主营食品经营服务,以上抽检不合格的黄鳝(以下简称为涉案食品)为初级食用农产品,系当事人于2023年3月29日从杭州萧山新农都水产批发市场采购所得,用于销售,其采购数量为3kg,采购价格为92元/kg。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资质,未记录涉案食品和供货者的信息,未查验和记录涉案食品的相关合格证明,也未对涉案食品自行检测或委托送检。涉案食品3kg,其中1.53kg用于食品抽检,抽检买样为107.6元/kg,其余产品包括销售和死亡耗损,具体销售数量不清。本案涉案食品货值为322.8元,不足1万元,违法所得可以认定的为23.8元,其余违法所得认定不清。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3.8元;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