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镇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800680097757X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营口老边工业园区钢铁工业产业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11-15
(2022)辽0811民初271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双鑫盛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1
(2022)辽0811民初250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鑫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辰威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3
2022-03-07
(2022)辽0811民初53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4
2022-01-11
(2021)辽0811民初2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市营鹏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5
2021-11-17
(2021)辽0811民初2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市营鹏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6
2021-11-03
(2021)辽0811民初249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市营鹏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7
2021-10-13
(2021)辽0811民初253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8
2020-09-10
(2020)辽0803民初2835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营口同方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9
2020-01-10
(2020)辽0791民初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盈港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锦州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10
2019-11-18
(2019)辽08民再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鹤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再*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4-13
2022-03-15
(2022)辽0811民初53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4-07
2021-12-07
(2021)辽0811民初2497号之二
买卖合同纠纷
营口市营鹏陶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1
2021-11-26
(2021)辽0811民初2772号
供用气合同纠纷
辽宁营东陶瓷有限公司、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7-15
2020-06-03
(2019)辽08民再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辽宁鹤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0-05-21
2020-04-09
(2020)辽0791民初9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锦州盈港天然气经营有限公司与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3-08
2019-12-24
(2019)辽行申559号
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曹**、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行政案件
7
2018-12-29
2016-12-12
(2016)冀0903执112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8-05-16
2017-08-03
(2017)津0114民初72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益斯达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8-04-25
2018-03-29
(2018)辽08行终26号
曹**与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营口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行政诉讼二审判决书
行政案件
10
2017-07-06
2017-05-22
(2017)辽08民终1054号
公司解散纠纷
中大国汇(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李广勇、秦宇婷公司解散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营市监处罚〔2025〕57号
经查,营口宝明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是营口市老边区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安装居民小区燃气配套设施工作,执法人员抽取5个小区(老边新村、双河新村、鸿福尚品、西岸丽景和西湖逸品)的居民燃气表,发现被抽查的居民燃气表当事人未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就安装投入使用。其中老边新村、双河新村、鸿福尚品安装的燃气表生产日期:2012年,生产厂家:重庆市山城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燃气表型号为G1.6,最大流量为2.5立方米/小时;西岸丽景和西湖逸品小区安装的燃气表生产日期是2012年,生产厂家:四川泰鹏测控仪表科技有限公司,燃气表型号J2.5,最大流量为4立方米/小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四、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1.只做首次强制检定。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和“五、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由相应的检定规程确定。凡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做了修订的,应以修订后的检定规程为准。”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适用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通知“燃气表适用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2012)”,根据《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JJG577-2012)“7.5 检定周期7.5.1 对于最大流量qmax≤10 m3/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经营期间使用燃气表作为计量器具进行计量结算,均属于《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指的应当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无法提供燃气表检定合格证,当事人未取得有效检定证书的情况下就给用户安装使用。
罚款600元,上缴国库。
600.00元
营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