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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超平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28MA6DMT5Y9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湄江街道兰江居水韵兰亭1号楼918-7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21
(2025)沪0104民初2274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4-01-10
(2023)粤0192民初19477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黄**
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3-10-19
(2023)浙1102民初48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陈*
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4
2021-04-15
(2021)黔0328民初316号
退伙纠纷
匡*与禹**、梁**退伙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54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罚[2025]0046号
当事人经营的“都匀毛尖”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测,啶虫脒(检出值0.30mg/kg)项目不符合DB52/T 433-2018 《都匀毛尖茶》最大残留值0.2mg/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饮料类茶叶中啶虫脒的最大残留值为10mg/kg。当事人经营的“都匀毛尖”茶农药残留含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要求,不符合DB52/T 433-2018《都匀毛尖茶》的要求。涉案“都匀毛尖”系当事人在“核桃坝贵雨茶业”唐艳处购进的散茶,因唐艳老公系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股东,当事人误认为“核桃坝贵雨茶业”是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线下门店,有人购买时用通用包装袋包装并在背面贴上标注生产企业为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的简易标签,在淘宝网(天猫)以及线下门店进行销售。经执法人员调查,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未从事都匀毛尖的生产也无相应的分装资质,且当事人无法证明该批次茶叶是在该公司购进及该公司有都匀毛尖的分装资质。该批次茶叶是当事人以200元/kg的价格购进的,共计30kg,线上线下均为散装销售,在线下门店售价以240元/kg的价格销售了12kg,销售金额为2880元,未建立销货台账;在淘宝网(天猫)平台上以售价356元/kg的价格销售了18kg,因为平台的优惠政策,实际销售金额为3998.57元,能提供销售台账记录。经调查认定本案货值金额6878.57元,违法所得878.5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处理该案件的事实。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SBJ25520000703300806ZX)、检验报告(№:【黔】质检第J20250109609)及送达回证、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被抽检批次都匀毛尖茶不合格报告的事实。 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啶虫脒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证明被抽检茶叶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案件现场检查及调查的事实。 5.湄潭县贵禹茶叶店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该店购进散茶及该店不是从“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购进茶叶的事实。 6.贵州画春茶业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种明细表及2025年6月10的现场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无都匀毛尖的分装资质及未生产都匀毛尖的事实。 7.被抽检批次茶叶网上销售台账,证明当事人线上销售的事实。 8.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一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事实。 9.贵州春馥堂茶业有限公司线上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方式为散装销售。 10.当事人发布的召回公告、退款记录及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及时主动改正的事实。
罚款0.2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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