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玲之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6MA7K5QMB6Q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杭州嘉里中心3幢23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武处罚〔2023〕001号
当事人杭州微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起在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杭州嘉里中心3幢235室开设 “VIDA”餐厅提供餐饮服务, 当事人制作销售的蟹肉牛油果沙拉使用的主要原料为蟹肉和牛油果。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1日将蟹肉牛油果沙拉里的蟹肉替换为“模拟松叶鳕蟹柳”,而“模拟松叶鳕蟹柳”的配料为鳕鱼糜、金线鱼糜等,配料里并没有蟹肉。经查证,当事人实际制作销售将蟹肉替换为“模拟松叶鳕蟹柳”的蟹肉牛油果沙拉294份,共计22932元,计入违法所得。
当事人以虚假宣传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
一、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 22932元;
二、 罚款人民币30000元。
3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2
杭拱市监处罚﹝2023﹞191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微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6月起在杭州市拱墅区武林街道杭州嘉里中心3幢235室开设“VIDA”餐厅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制作销售的蟹肉牛油果沙拉使用的主要原料为蟹肉和牛油果。当事人于2023年1月14日至2023年1月31日将蟹肉牛油果沙拉里的蟹肉替换为“模拟松叶鳕蟹柳”,而“模拟松叶鳕蟹柳”的配料为鳕鱼糜、金线鱼糜等,配料里并没有蟹肉。经查证,当事人实际制作销售将蟹肉替换为“模拟松叶鳕蟹柳”的蟹肉牛油果沙拉294份,共计22932元,计入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以虚假宣传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932元;二、罚款人民币3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0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