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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思记注册资本:3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MA47YUL52F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魏庄镇工业区华豫大道十八分公司楼下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甘0104民初5508号
侵权责任纠纷
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甘肃省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总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郭**
姚**,山西晟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广饶县人民法院
3
2025-01-13
(2024)浙0824民初3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洛阳市佳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吴**,开化县华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姜**,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4
2024-12-27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5
2024-12-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6
2024-12-11
(2024)浙0824民初310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吴**
姜**,洛阳市佳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开化县华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张**,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化县支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7
2024-12-06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29
2025-02-28
(2025)浙0902执411号
行政非诉执行
长垣市某有限公司;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非诉执行一审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内交综执(十二)08简罚(2025)086号
2025年08月12日18时29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公路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驾驶的车辆牌号为豫GH0678豫GT301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29.8米,超出认定标准11.7米,车货总宽4.66米,超出认定标准2.11米,车货总高4.69米,超出认定标准0.69米,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的行政处罚。
33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8-25
2
粤湛雷交罚﹝2025﹞02840号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罚款伍佰元整
500.00元
雷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7-14
3
J370702202400075
2024年06月14日 06时07分,潍城区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潍坊市潍城区潍高路与308交叉口东100米路南对崔建全驾驶的豫GH7889(黄色)、豫GK930超(其他)车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陈志刚****、陈磊****向崔建全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检查中发现:该车所有人为长垣市万顺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钢结构,从河南濮阳到山东烟台。运费大约4000元,驾驶员崔建全现场提供不出豫GK930超(其他)车道路运输证 。驾驶员对本次检查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潍城区交通运输局
2024-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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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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