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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梁仲寅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787702988U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新昌县沃洲镇西山村工业园区6号(1、2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6
(2023)浙0624民诉前调156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郑**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2-03-29
(2022)浙0624民初7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叶**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0-12-09
(2020)浙0624民初462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屠*
新昌县人民法院
4
2020-09-07
(2020)浙0624民初2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绍兴明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5
2020-08-26
(2020)浙0624民初30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陈**
新昌县人民法院
6
2020-08-26
(2020)浙0624民初2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绍兴明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7
2020-08-06
(2020)浙0624民初2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嵊州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8
2019-08-22
(2019)浙0624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吴**,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9
2019-07-05
(2019)浙0624民初2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王*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10
2019-07-05
(2019)浙0624民初27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
潘*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3-01
2021-11-03
(2021)浙0624民初40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绍兴市同盛喷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01
2021-11-03
(2021)浙0624民初40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宁海腾力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09
2020-09-07
(2020)浙0624民初28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绍兴明欣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8-04
2020-07-30
(2020)浙0624执554号之一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5-28
2020-04-26
(2020)浙0624执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0-04-07
2020-03-02
(2019)浙0624执202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9-10-21
2019-08-22
(2019)浙0624民初11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820.00元
民事案件
8
2019-10-21
2019-08-29
(2019)浙0624民初26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18-05-31
2018-04-24
(2018)浙0624民初179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绍兴市上虞舜丰涂装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凯瑞涂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8-03-28
2018-01-11
(2018)浙0683民初1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与嵊州市博力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市环罚字(新)罚﹝2025﹞57号
被处罚单位:新昌县金庄塑粉厂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新昌县沃洲镇西山村工业园区6号(1、2幢)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正在使用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叉车(牌照为浙D·21221,柴油机编号为4D27G31☆20085397☆),已构成“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现我局作出如下决定:处罚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31日
罚款金额人民币壹仟元整。
1000.00元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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