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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桐文旅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强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00MACB28BH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园2栋80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新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查证:2023年3月3日,当事人经登记机关核准成立,在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大连路33号清华科技园2栋801从事专业设计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等经营活动。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与西陵峡快乐谷签订《宜昌快乐谷飞拉达、荡绳采购服务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在西陵峡快乐谷内新建飞拉达、荡绳等游乐设施,合同工期60天,合同总价710,000元,其中荡绳项目金额180,000元、飞拉达项目金额335,000元、快跳机项目120,000元、设计费60,000元、检测费15,000元。 2024年11月,当事人委托中北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完成《西陵峡快乐谷荡绳施工图设计》并出具施工图。随后,当事人向重庆洞旅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采购相关部件,在西陵峡快乐谷内现场安装完成一套荡绳游乐设施。2025年1月底,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中安科兴(北京)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案涉荡绳游乐设施进行安全性评估并出具《检测报告》后,正式交付西陵峡快乐谷使用。 2025年4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确认,经研究并商全国索道与游乐实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论证,西陵峡快乐谷荡绳游乐设施属于无动力游乐设施空中飞人系列,符合“大型游乐设施”定义,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2025年11月,本局委托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西陵峡快乐谷荡绳游乐项目收支情况进行了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鄂诚会审字〔2025〕第319号,报告编码:鄂25YH70AUJD)。经审计确认,案涉荡绳游乐设施于2025年1月底交付并取得结算单,结算金额为180,000元,据此确认该项目合同收入180,000元。相关支出共金额为166,517元,具体包括:支付重庆洞旅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设备采购费100,000元、唐骊玺安装劳务费50,000元、中安科兴(北京)安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检测费10,000元,以及零星采购费用6,517元。 截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当事人未就案涉荡绳游乐设施向西陵峡快乐谷开具发票,亦未收取相应货款。经查,当事人仅生产并安装了上述一套荡绳游乐设施,未涉及其他同类设备的生产活动。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期间,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要求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根据湖北诚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鄂诚会审字〔2025〕第319号,报告编码:鄂25YH70AUJD)所认定的项目收支数据核算,当事人生产销售案涉荡绳游乐设施所对应的违法所得为13,483元。 另经核实,本案所涉荡绳游乐设施在违法行为被发现前已完成交付并安装于西陵峡快乐谷景区。根据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象仅限于生产销售者,无权在处罚当事人时直接没收案外人财产。为保障设施后续使用安全,本局将另行函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的特种设备; 二、责令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已交付西陵峡快乐谷的荡绳游乐设施,委托由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 三、没收违法所得13,483元; 四、处以罚款100,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113,483元。
100000.00元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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