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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菁漾悦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贺莹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0MA2DNBA799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升路23至47号(玉湾大厦401-3-5-6-7)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新市监处罚﹝2024﹞37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9月14日,被处罚人舟山市肌觅悦美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在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升路经营的维生素C注射液超过有效期,购入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入上述维生素C注射液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C注射液3支(共15ml);2、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C注射液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spanclass="cbz">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span>》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购入上述维生素C注射液时,未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对其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上述超过有效期的维生素C注射液3支(共15ml);2、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
1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4-02-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