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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键注册资本:10283.466100万美元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0058311039F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27
(2025)浙0523民初81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父母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父母邦(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9
(2025)浙0523民初817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父母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父母邦(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3
2025-10-14
(2025)浙0523民初568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4
2025-09-29
(2025)浙0523民初568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王**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5
2025-09-16
(2025)浙0523民初602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
安吉县人民法院
6
2025-09-02
(2025)浙0523民初21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周**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鸿博环境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安徽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
安吉县人民法院
7
2025-01-02
(2024)浙0523民初5600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陈**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8
2024-06-04
(2024)浙05民终748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10-18
(2023)浙0523民初4136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张**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法院
10
2023-08-30
(2023)浙05民终1297号
合同纠纷
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荣成森仙鹿业有限公司
安吉县人民政府灵峰街道办事处(安吉灵峰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2-01
(2025)浙0523民初21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鸿博环境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梅长平;安徽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安吉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7
(2025)浙0523民初2108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周**
安徽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长平
裁判文书
安吉县人民法院
3
2025-07-1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周**
安徽佰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长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安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16
2021-06-30
(2021)浙0523民初1961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贺*、李*等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1-12-15
2021-06-30
(2021)浙0523民初1952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冯*、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06
2021-07-26
(2021)浙05民终72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韩**、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11-06
2021-07-26
(2021)浙05民终934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薛**等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11-06
2021-07-26
(2021)浙05民终72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韩**、杨**等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3-08
2021-01-14
(2020)浙0523民初206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韩**、杨**等与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1-03-08
2021-01-14
(2020)浙0523民初2068号
不当得利纠纷
韩**与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义策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1-03-08
2021-01-19
(2020)浙0523民初2026号
不当得利纠纷
李**、薛**等与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03-08
2021-02-24
(2020)浙0523民初4895号
合同纠纷
王*与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2-02
2020-11-13
(2020)浙0523民初3372号
合同纠纷
聂**、程**等与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文综罚字﹝2024﹞20号
当事人: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证件编号:《营业执照》9**************(省略)住所:(省略)依法查明相关事实,情况如下:2024年7月2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安吉县安吉经济开发区水口村的港中旅(安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内的泳池未按规定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并向现场负责人予以签字确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从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应当配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健身经营活动的,还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护人员”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态度诚恳;事后按规定配备救助人员到岗履职,主动减轻违法行为,2年内属首次违法,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给予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救护人员、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结合《浙江省文化市场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办法(修订)》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500元人民币(贰仟伍佰元),上缴国库。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认为本机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印章)2024年8月27日
罚款
2500.00元
安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08-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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