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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玉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300MA47U0E2X9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洛阳市伊滨区开元大道东136号中电银河湾1幢D座10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市监处罚〔2025〕120号
经查,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在2025年7月4日从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美佳超市购进了25.5斤“土豆”和10.5斤“长豆角”,“土豆”购进单价:1.5元/斤,花费38.2元,“长豆角”购进单价:3元/斤,花费31.5元。2025年7月4日,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受洛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购进的“长豆角”、“土豆”等产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土豆”共计抽检2kg,支付6元,“长豆角”共计抽检2kg,支付12元,两款蔬菜共计向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支付18元。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平台领取河南安必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两份不合格检验报告(No:XBJ25410392463433304、No:XBJ25410392463433305)。检验报告(No:XBJ25410392463433304)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购进的“土豆”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No:XBJ25410392463433305称: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购进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洛阳市伊滨区李村镇银河湾饭店送达两份检验报告(No:XBJ25410392463433304、No:XBJ25410392463433305)并进行现场检查,该批“土豆”和“长豆角”已全部使用完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9.7元,免予处罚。
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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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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