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欣盛和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傅燕 | 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0NHAQ46R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东河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东北区13栋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5〕362号
经查,当事人在位于包头市东河区铁西豪德贸易广场东北区13栋25号的包头市东河区欣盛和工程机械配件经销部从事机械配件的销售活动。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时不能提供进货合法来源和票据只能口述商品的销售价格,标有“”的机油压力开关15元/个 ,活塞环9元/个,标有“”“”的瓦7元/个,气门座圈8元/个,导管6元/个,涨紧轮35元/个, 已上商品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相反证据推翻商标权利人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商标案字〔2005〕第172号)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志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和《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一)进货渠道不符合商业惯例,且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综上执法人员采纳鉴定报告结论,认定当事人商标侵权行为成立,且当事人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0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5-1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