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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县马家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本安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22339022831W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沛县魏庙镇镇区工具厂西路南侧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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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沛市监处罚﹝2025﹞X00182号
当事人生产的冷面(面线)(生产日期:2025-04-30)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不合格情况如下: 检验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备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kg 不得使用 0.111 不合格 GB 5009.121-2016(第二法)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的冷面(面线)(生产日期:2025-05-07)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样检验中,不合格情况如下: 检验项目 计量单位 标准指标 实测值 单项判定 检验依据 备注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g/kg 不得使用 0.449 不合格 GB 5009.121-2016(第二法)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存在涉嫌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7月3日我局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为使所生产的冷面能够更好的保存,经人推荐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当事人是在生产面饼时添加的脱氢乙酸钠,同一日期不同口味(香炖牛肉味、香辣羊肉味、香辣排骨味、香菇鸡肉味)的冷面的面饼是一块生产的,所以同一日期的冷面是否含有脱氢乙酸钠的情况是一样的。当事人分别在2025年4月20日、2025年4月30日、2025年5月7日和2025年5月19日生产时添加了脱氢乙酸钠,共生产了890袋,规格型号是面饼+配料370克(面饼310克)/袋,销售价格是2.9元/袋,共销售了2581元。当事人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积极进行召回,共召回277袋,退款803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1778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778元; 2.罚款65100元。
65100.00元
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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