息烽县好美味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覃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2MA6EH4AAX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龙港新城3号楼8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息烟处﹝2026﹞第004号
2025年11月26日18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贵A39DA0的白色大众车从息烽运输大量卷烟往贵阳方向走,要求我局人员立即查处。随后我局马上安排执法人员王能国(执法证号:24010852008),谭顺江(执法证号:24010852010),朱洪森(24010852020)会同息烽县公安局民警在息烽县梨安村梨安卡点进行设卡检查,在我局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于2025年11月26日18时47分查获涉案车辆白色大众,车牌号为贵A39DA0。在其车辆后备厢和第二排座位上查获贵烟(萃)、黄山(新制皖烟)、贵烟(跨越)等大量卷烟,因周围环境比较昏暗,现场情况复杂,我局执法人员王能国、朱洪森、谭顺江陪同当事人及涉案车辆回息烽县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进行清点,经当事人张宾与我局执法人员清点卷烟数量如下:贵烟(萃)39条、黄山(新制皖烟)15条、贵烟(跨越)38条、红金龙(硬神州腾龙)20条、好猫(金猴王)20条、长白山(蓝尚)14条、白沙(硬)40条、金圣(庐山)37条、利群(新版)25条、云烟(紫)50条、黄山(新一品)75条、白沙(硬新精品二代)62条、白沙(精品)72条,共13个品种,507条卷烟。整个检查过程在当事人张宾的陪同下完成,张宾无法提供该批卷烟的合法有效票据,且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也现场指认了涉案卷烟,考虑到上述卷烟具有可移动、易损毁的属性、存在证据可能灭失和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经当面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息烽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立即现场对该批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过程中未出现任何财物损毁及丢失情况,整个执法过程用执法记录仪DSJ-HDAW2A10011530进行记录。经后续进一步核查,被查获的该批卷烟是张宾帮其表姐覃莉运输到其在息烽的经营场所,未收取任何运输费用。覃莉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520122104384,经营地址: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阳街道龙港新城3号楼8号门面(息烽县好美味副食店)。该批卷烟是覃莉在息烽县小寨坝镇街上所购,让表弟张宾帮忙运到其经营场所进行售卖,张宾从息烽县小寨坝街上装完烟以后,接到覃莉的电话,叫其去石硐镇猫场村再拉一批烟,张宾随后驾驶装载着在小寨坝街上购买的烟的车辆(白色大众,车牌号为贵A39DA0)去往石硐镇猫场村,在去的过程中,途经息烽县永靖镇梨安卡点时被我局执法人员及息烽县公安局特警大队民警查获。该批卷烟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因无法查清购进价格,本局依法对该批卷烟进行核价,核定价值为:59690.00元。上述事实有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现场笔录、估价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鉴别检验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覃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违反本条例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参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烟法[2023]3号文件以及根据案件委员会最终决定,对当事人覃莉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伍万玖仟陆佰玖拾元(59690.00元)的10%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伍仟玖佰陆拾玖元(5969.00元)的行政处罚。
5969.00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