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兴晟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相东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84J5WE07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20号新馨家园1#楼A区【幢】715号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5〕62号
吉林省兴晟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6日与吉林省博研家舍酒店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为吉林省博研家舍酒店服务有限公司1台电梯提供维修保养,层站为6层,维护保养期为一年,维护保养服务于2024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30日止,年度维护保养费用为3000元,每月维护保养两次,每次维护保养费用为125元。现场调取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未见2025年5月20日至2025年6月26日期间的维保记录。 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调查,依据之规定,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情况属实,不符合《TSG 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 A 至附件 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维修合同》未按规定进行半月维保2次,违法所得合计250元。
当事人能按照要求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认真查摆存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且电梯在使用过程中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按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序号160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裁量标准规定“法律依据: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10部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2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0250.0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