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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闽仙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庆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89CCA8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狮子居委朱家小区7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烟处[2024]第737号
2024年09月09日 19时19分,本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一辆车牌为:浙DD66797的轿车从绍兴市上虞区到绍兴市越城区孙端镇一带,车内有大量违法卷烟,望查处。根据掌握的线索,该车辆可能指向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桥东镇东街54、56号的燕华烟酒店,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21时30分左右,本局检查人员到达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桥东镇东街54、56号的燕华烟酒店,发现车牌为:浙DD66797的轿车停在门口,一名男子正从店内走出来。本局检查人员立即上前亮明身份并说明来意,经现场询问,该男子名叫:陈庆水,浙DD66797的轿车系其所有,他是负责帮一名昵称叫“阿清(微信号:LM200812200414)”的货主运送卷烟至货主指定的香烟店的,货主“阿清”的具体身份不明,目前已经将一批卷烟送给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桥东镇东街54、56号的燕华烟酒店,货款支付情况不明,其余卷烟均未送出,都在车上。根据陈庆水的陈述,本局立刻派出一组检查人员前往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桥东镇东街54、56号的燕华烟酒店实施检查。21时40分左右,本局检查人员在陈庆水的配合下依法对车牌为:浙DD66797的轿车实施检查,经检查发现有大量违法卷烟,因现场情况复杂且不宜清点数量,在陈庆水的同意下,本局检查人员将车内卷烟带至绍兴市烟草专卖局柯桥专卖管理所清点。22时30分左右在陈庆水的见证下,本局检查人员开始对车内卷烟清点数量,经清点发现有准备用于销售的卷烟34种共计592条,其中:利群(长嘴)61条、利群(软长嘴)50条、七匹狼(蓝)15条、哈德门(纯香)5条、牡丹(软)16条、红双喜(硬8mg)15条、七匹狼(1575)3条、玉溪(软)2条、七匹狼(红)2条、红双喜(硬)6条、黄果树(佳品)3条、云烟(软珍品)1条、泰山(望岳)1条、黄金叶(乐途)3条、黄山(印象一品)5条、黄山(新制皖烟)5条、金圣(青瓷)2条、黄山(大黄山)5条、黄鹤楼(软蓝)5条、七匹狼(豪运)5条、泰山(宏图)40条、双喜(硬经典1906)20条、贵烟(硬黄精品)25条、雄狮(红老版)29条、黄金叶(乐途中支)3条、黄山(小红方印)3条、中华(双中支)10条、利群(休闲细支)37条、黄山(红方印细支)10条、白沙(硬细支和天下)10条、长白山(777)50条、娇子(时代阳光)25条、利群(软红长嘴)65条、红塔山(硬经典100)55条,上述卷烟外包装封装完整。上述卷烟因无法提供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购买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经批准,本局检查人员金立权(11060052038),包维林(11060052058)在清点现场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检查人陈庆水全程陪同检查,对本次检查无异议,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陈述,不申辩。现场无其他特殊情况,未发现其他涉嫌违法证据。 2024年09月13日,我局委托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予以鉴定。后鉴定结论显示,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经查明,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刘远青和陈庆水共同所有,二人系合伙经营卷烟。2024年08月下旬,经刘远青同意,陈庆水从若干上门来其店里兜售卷烟的陌生人(具体信息不详)处陆续购得。当事人购进上述卷烟后放置于刘远青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开发区越秀公寓的住址处,用于销售牟利。期间,当事人总计违法购进的国产真品卷烟利群(长嘴)等39种共计699条,违法进货总额137178元。另经查明,当事人刘远青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销售给了郦燕华2条利群(阳光青中支);2024年9月9日晚上,当事人刘远青让陈庆水将推销的卷烟云烟(紫)等5种105条连同2条利群(阳光青中支)送到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孙端街道桥东镇东街54、56号(居委会街南61号)郦燕华(另案处理)店里,利群(阳光青中支)2条的违法所得为20元,推销的卷烟云烟(紫)等5种105条待郦燕华确认收货后再结算烟款。向郦燕华推销的卷烟截止被先行登记保存之时,仍未确认收货。综上,本局认为利群(阳光青中支)2条已完成交付,认定属郦燕华所有;向郦燕华推销的卷烟云烟(紫)等5种105条尚未完成交付,认定属刘远青和陈庆水所有。当事人陈庆水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码为:330602111609。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询问笔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陈庆水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中“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种类)中违法程度“严重”的处罚档位之规定,处罚如下: 一、销售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的违法所得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处以违法进货的国产真品卷烟总额137178元9.5%的罚款,罚款金额计人民币13031.91元,上缴国库。 查获的真品卷烟利群(长嘴)等34种共计592条(每品种各鉴定损耗0.1条,予以补偿),予以发还。
13031.91元
绍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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