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冠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693533247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姚家镇罗宋村北1000米路西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郑经市监处罚﹝2024﹞0507009号
经查,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从湖南省燕鹏花炮有限公司购进“燕鹏红炮(爆竹)500型”18432封(合计192件,每件96封)(产品等级:C级,产品类别:爆竹类,生产日期:2023-6-28,执行标准GB10631-2013、GB24426-2015),进货价:1.7元/封,销售价:1.8元/封。2024年1月30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爆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于2024年2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部件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标准,依据《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另查,在2024年1月29日,当事人从湖南华富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升空类(神话双响)”8000个,进货价:1.5元/个,售价:1.6元/个。2024年1月30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爆竹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国家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湖南省烟花爆竹产品安全质量检验中心)检验并于2024年2月6日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药量项目不符合GB10631-2013、GB21555-2008标准要求,结构和材质(外径、长度)项目不符合GB21555-2008标准要求,依据《2024年郑州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于案发前2024年2月7日向零售商发出《召回通知》,至2024年2月29日未收到零售商退货。当事人在2024年1月31日至2024年2月6日,共销售 “燕鹏红炮(爆竹)500型” 17548封,无偿提供监督抽查20封,剩余864封,获利1754.8元。共销售7974个“升空类(神话双响)”,无偿提供监督抽查26个,获利797.4元,截止案发,涉案“升空类(神话双响)”已销售完毕。当事人供述,其采购期间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验明涉案产品合格证明,调查期间向我局提交了上述涉案爆竹《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发货清单、召回通知、整改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及相关证据,认定涉案货值金额45900元,违法所得2552.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涉案“燕鹏红炮(爆竹)500型”864封; 2.没收违法所得两千五百五十二元二角(2552.2元); 3.罚款四万五千九百元(459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四万八千四百五十二元二角(48452.2元)。
45900.00元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07
2
(牟)应急罚﹝2024﹞1号
2024年2月18日,中牟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省豫冠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该单位未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和台账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41000.00元
中牟县应急管理局
2024-03-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