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福鑫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余良 | 注册资本:1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26MA6K8GNE40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江城县三江大厦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市监质罚〔2025〕02号
2024年11月18日,在江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标准计量和认证认可股,我局执法人员对江城福鑫购物广场门店负责人李学义进行现场询问并笔录,李学义陈述此次涉案两批次卫生纸是老板张立扬采购的,相关情况并不知情。他本人没有索证索票,也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李学义本人对2024年1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卫生纸产品 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88.00元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