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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佰嘉购物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少林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6MA49NLFHXB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天门市渔薪镇人民路10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6〕113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天门市渔薪镇人民路102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 2024年9月4日,当事人从经销商处以59.9元/瓶的价格,购进“云南白药养元青控油强韧洗发乳”9瓶,购货金额539.1元。该化妆品外包装标注注册证编号:国妆特字G20170966。生产许可证编号:云妆20160016。执行标准:Q/YBY135。净含量:500ml。在经营活动中当事人以59.9 元/瓶的价格销售9瓶,其中2026年1月1日前销售7瓶,销售金额419.3元;2026年1月1日后销售2瓶,销售金额119.8元。 2021年12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150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2021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要求,取得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的产品,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统一设置过渡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公告》还规定“过渡期内,育发等五类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有效期到期后,仍然可以生产、进口、销售。过渡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生产、进口、销售。相关产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按照《条例》《办法》等法规规定,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取得注册证或完成备案后不再按照过渡期要求管理”。 经消费者举报,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7月1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云南白药养元青控油强韧洗发乳”属于《公告》规定在过渡期满后禁止销售的特殊化妆品。且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人未按《公告》的规定在行政许可批件注销后,申请该特殊化妆品的注册。当事人在2026年1月1日后销售上述过渡期满后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货值金额119.8元,违法所得119.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19.8;罚款3000元,合计罚没3119.8元。
3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2
天市监处罚〔2026〕8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3日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主体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位于天门市渔薪镇人民路102号,经营范围为食品销售等经营项目。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26年3月31日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散装冷冻鸡腿”及2026年2月26日从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散装冷冻鸡爪”。“散装冷冻鸡腿”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共购进了10箱,进货价106元/箱,一箱20斤左右,购货金额1060元,当事人以6.5元/斤的价格销售。“散装冷冻鸡爪”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8日,保质期12个月,共购进了20箱,进货价350元/箱,一箱20斤左右,购货金额7000元,当事人以19元/斤的价格销售。 2026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进行日常食品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冷柜中待售的“散装冷冻鸡腿”的肉类散装农产品,未注明保质期及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处罚决定书》。2026年4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的冷柜中发现待售的“散装冷冻鸡腿”及“散装冷冻鸡爪”的肉类散装农产品,仍未注明保质期及生产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进销货票据及供货方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后续当事人将以上材料提交给我单位。...[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未在散装食品的容器上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6000元。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对当事人的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元。
6000.00元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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