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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拾麦蛋糕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柳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4MA4CR3DB3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28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41号
经查,2026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位于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283号的仙桃市拾麦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销售的芝士肠现场不能提供配料表中的德式烤肠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采购票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仙桃市监责改〔2026〕12-57号,责令其于2026年7月25日前改正,并下达《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桃市监当罚〔2026〕12-57号)现场给予当事人警告。 2026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再次对位于仙桃市郭河镇郭河大道283号的仙桃市拾麦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食品销售活动,当事人销售的芝士肠,现场仍不能提供芝士肠配料表中德式烤肠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采购票据。以及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猪扒包,也不能提供配料表中肉扒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及采购票据。当事人于2026年8月7日询问当天向我局提供了所销售的芝士肠和猪扒包的资质证明文件和采购凭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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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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