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淑琴 | 注册资本:6666.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024MA37MN3T8K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政府大院办公楼5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20
(2026)赣0502民初22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6-03-10
(2026)赣0502民初216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3
(2025)赣1024民初3299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4
2026-01-08
(2025)赣1024民初29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5
2025-12-29
(2025)赣1024民初295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6
2025-12-24
(2025)赣1024民初32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7
2025-12-23
(2025)赣1024民初282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8
2025-12-23
(2025)赣1024民初283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崇仁县人民法院
9
2025-07-08
(2025)赣10民终89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刘**,张**
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崇仁县顺达钢管租赁服务中心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5-28
(2025)赣05民终2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李*,永福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傅**,肖**,廖**,胡*,付**,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吴**,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4-11
(2025)赣05民终22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廖春钦;肖红英;傅东平;付小刚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2-08
民间借贷纠纷
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肖红英;廖春钦;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付小刚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4-12-23
民间借贷纠纷
吴**
肖红英;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付小刚
裁判文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1
民间借贷纠纷
吴**
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永福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肖红英;廖春钦;胡敏;李辉;付小刚;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4-09-19
(2024)赣05民辖终55号
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
永福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肖红英
裁判文书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7-08
(2024)赣0502民初2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欧**
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肖红英;廖春钦;胡敏;李辉;付小刚;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6-24
(2024)赣0502民初2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欧**
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肖红英;廖春钦;胡敏;李辉;付小刚;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4-05-31
(2024)赣0502民初208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欧**
广东新亚行置业有限公司;傅东平;肖红英;廖春钦;胡敏;李辉;付小刚;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关岭自治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
其他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9
2022-06-09
(2022)赣1024民初1018号
委托合同纠纷
上海兴襄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149853.67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消行罚决字﹝2024﹞第0018号
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值班室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崇仁县国际商贸城一、二期位于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迎宾大道北侧,建筑面积约9200平方米,场所类型:公寓楼,属其他民用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手提式干粉灭火器MFZ/ABC4型等消防设施),违反了《江西省消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4〕第0199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崇消限字〔2024〕第0060号)、胡某某的自行书写材料、现场照片和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根据《江西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现决定给予崇仁县欣亚航置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崇仁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5-07-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