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仁济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魏莉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RH8L8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东大街10-4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04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7日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阿莫西林胶囊,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没有改正,于2026年6月5日又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
2026年6月12日,负责人魏某某到本局接受了调查,据其供述,当事人销售的阿莫西林胶囊是从湖北药九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50盒,在门店以10元/盒的价格销售,未凭处方销售了2盒,库存剩余12盒。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处方单,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药品38盒,每盒售价10元,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处方单,货值金额38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我们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