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川县陈大妈私房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兴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1022MA37X0W88X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抚州市黎川县日峰镇后龙山路260号水槽安置地(毛家宾馆前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黎市监处罚〔2026〕17号
经查证,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的中药材根据经营者陈述及经营者经营种类和现场菜单能够说明经营者经营过程无需使用,但在加工操作区内与食品混放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属于食品与非食品混放的事实。
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食品进货查验文件,系事后补充,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当事人虽主张未将涉案过期蚝油用于食品制作及对外销售,且现有调查证据无法证实当事人存在使用该过期蚝油作为食品原料加工、制作并销售食品的行为。但该过期蚝油存放于当事人厨房食品加工操作区域内,处于其实际管控范围,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依法负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主体责任与法定义务。当事人未及时清理已过期的食品原料,放任过期食品留存于食品加工区域,存在食品安全管控疏漏,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未及时处置、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
经调查,无销售单据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使用过期耗油作为食品原料获利,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三条“??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违法所得应当与当事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直接相关,是当事人基于该违法行为直接获得的款项。”的规定,认定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综上,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1100元,上缴国库。
1100.00元
黎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