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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1421315927345J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扶绥县山圩镇强森路10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6-05
(2019)桂1421民初6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
韦**,韦*,韦**,黄**
扶绥县人民法院
2
2019-05-29
(2019)桂1421民初6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
韦**,韦*,韦**,黄**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7
2019-09-19
(2019)桂14民终755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诉黄科竣等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9-11
2019-06-25
(2019)桂1421民初612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与韦*、黄*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6〕5号
2025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崇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的《移送函》,该函附件为《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编号:LS20250807140536785)及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9月23日签发的《检验报告》(№:JCJD20250072638)等监督抽查相关材料,上述《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弹性(横纹)项目不符合GB/T 9846-2015《普通胶合板》,依据《胶合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是生产单位为“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2440mm×1220mm×16.8mm”、生产日期为“2025-08-05”的胶合板。同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广西扶绥盛佳华木业有限公司送达上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并在该公司厂长骆辉的陪同下,对当事人的厂区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仓库内存放有一一栋木板,在整栋木板的其中一个侧面有手写的红色字体“9+2 16.8 √ 5/8”,其他侧面未见有任何字体,也未发现有任何标签。骆辉陈述称,该栋胶合板是与被抽检不合格胶合板为同一产品的库存胶合板。执法人员对比被抽检胶合板的抽样单信息,并现场测量上述库存胶合板的规格尺寸,测量结果显示与被抽检胶合板信息一致。经执法人员与骆辉清点,该胶合板库存数量为59张。 为获取利润,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接受南宁市板大者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板大者公司)订单,订单中18mm厚度“黄橡”胶合板的订货量是65张。为完成上述订单,当事人分别从安阳华龙农庄面粉有限公司、广西瑞程木业有限公司、广西沃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分别购进面粉(小麦粉)、单板、板胶等原材料,通过斜磨、涂胶、排板等生产工艺流程,于2025年8月5日制成待贴面的胶合板65张,其中,在生产过程中,被设备撞坏损毁1张,余64张。2025年8月7日抽样机构到当事人的仓库抽取样品,抽取上述待贴面的3张胶合板作为检验样品,2张胶合板作为备检样品。上述检验样品及备检样品均由当事人自愿无偿提供给抽样机构,其中2张备检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剩余59张库存。后因委托方板大者公司的胶合板“黄橡”面皮未到货,当事人未进行后续的加工及销售。当事人供述上述胶合板的销售单价是110元/张,因当事人未进行销售,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当事人供述的销售价计算本案货值金额(64张胶合板的总价值)为7040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胶合板,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59张库存胶合板; 2.罚款3520元。
3520.00元
扶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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