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陵县建伟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蒋建超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L22865649L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鄢陵县马坊乡马坊集(农机站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鄢市监处罚〔2026〕27号
当事人先预付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的员工订货款(含运费)8万元购买汽油,2025年7月18日,通过其从东明恒瑜石化有限公司购买92#汽油2吨,2025年9月3又通过其购买95#汽油12吨。购进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索要购油随车的过磅单、同批次汽油的检验报告、运输公司的资质、生产商资质。
2025年8月15日,省局组织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鄢陵县建伟加油站经营的车用乙醇汽油进行了抽检。2025年10月16日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出具了关于鄢陵县建伟加油站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的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SY2025101459),检验结论显示: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依据《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河南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为不合格。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的权利、途径及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当事人实际优惠完的E92#(VI)汽油销售价格为5.98元/升。上述车用乙醇汽油于2025年9月3日销售完毕,共得销售款16146元,获的利润2106元。
本案发生后,当事人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在期限内,未追回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认真整改,分析问题原因,积极采取规范进货管理制度、严格把控进货渠道、规范索取进货凭证等措施及时整改。2025年12月8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整改复查申请书。经复查检验,当事人所售的车用乙醇汽油所检项目合格,符合GB 18351-2017标准要求。
依法认定本案的货值金额16146元,违法所得为2106元。
没收违法销售的不合格汽油,因当事人的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无法没收该批次不合格汽油,不给予其他处罚。
0.00元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2
鄢市监处罚〔2026〕14号
鄢陵县建伟加油站有20吨汽油罐、柴油罐各一个,加油机两台,从南到北依次为0#(VI)柴油加油机,E92#(VI)汽油加油机。每台加油机有两个加油枪,从南到北,柴油加油机为1、2号枪,汽油加油机为3、4号枪。
以上加油机经鄢陵县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与研究中心2025年6月24日检定,结论均合格。其中,柴油加油机检定《检定证书》证书编号为L字第202506446号和L字第202506446号;汽油加油机《检定证书》证书编号为L字第202506444号和L字第202506445号。
2025年2月上旬,鄢陵县建伟加油站找到外地人张贵(后已经失联)来管理,由其全权负责加油站各项经营活动,负责缴纳各种税费,证照年审,负责加油站安全,油品质量,于今年7月1日离职。7月1日离职后加油站投资人蒋建超开始负责经营加油站。投资人蒋建超接手时,汽油剩余0.9吨,柴油结余大约100升左右,属于管底;加油机4块主板已与出厂状态不一致;原厂加油机计控主板部件已改变。
2025年9月17日接匿名举报,通过当事人3号枪加油,未给够油量。9月17日经检定3号枪,示值误差数据超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针对当事人加油机计量不准确的情形,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两台加油机的4块主板,加油站营业厅的1台电脑主机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现场核查发现加油站液位仪显示柴油存量为13880.88升,汽油存量为13658.23升。柴油加油机上显示的单价为5.98元/升。汽油加油机上显示的单价为6.48元/升。10月18日,通过委托郑州宇能新阳能源设备有限公司鉴定,检测结果显示:1、加油机4块主板(C485786、C526895、C549454、C557786)与出厂状态不一致:2、加油机计控主板部件与原厂不一致,微处理器不是我公司生产,无法检测;3、送样封存完好。
按照计量器具最后检定日期至查处之日之日,确定违法行为的持续期间。最近一次的检定日期为2025年6月24日,查处之日为2025年9月18日。
经核查,原有经营者张贵于2025年6月30日离职,投资人蒋建超在2025年7月1日接手,对加油站、洗衣房进行了装修改造,对加油机安全设施进行了检修,当事人检修时发现线路有改动,然后任其发展,没有纠正相关问题,并于7月15日开始试营业。当事人提供不出,原经营者的经营情况和联系方式,无法核算6月24日加油机检定合格后的销售记录。违法所得仅计算投资人接手后至2025年9月18日查处之日。
从2025年6月30日至2025年9月18日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用鄢陵县建伟加油站的户头从东明中油燃料石化有限公司购买0号柴油46吨。于2025年7月26日向泌阳县堡子石化加油站运送0号柴油15吨,向鄢陵县建伟加油站送0号柴油5吨;8月17日向泌阳县堡子石化加油站运送0号柴油11吨,向鄢陵县建伟加油站送0号柴油5吨,8月29日向泌阳县堡子石化加油站运送0号柴油7吨,向鄢陵县建伟加油站运送0号柴油3吨。当事人合计购进13吨柴油。
当事人的汽油是通过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十公司的员工王振安(身份证号:37293019920610****)购买。2025年7月18日通过其购买92#汽油2吨,2025年9月3日通过其购买95#汽油12吨。付款方式,先预付订货款(含运费)8万元,通过银行ATM自动存取款机现金付款给王振安(附:转账凭证)。当事人合计购进14吨汽油。
当事人实际的价格:优惠完的0#(VI)柴油的销售价格为5.63元/升。E92#(VI)汽油的销售价格为5.98元/升。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柴油和汽油单位的转换方式。换算成吨,以平均密度计算,汽油吨数乘以1350得出汽油升数。0#(VI)车用柴油吨数乘以1250得出柴油升数。
通过上述换算方式可得:当事人接手油罐剩余汽油0.9吨,约合1215升。期间购进14吨汽油,约合18900升。9月18日查处时发现液位仪剩余13658.23升。销售量通过如下计算:1215+18900-13658.23=6456.77(升),得知汽油销售为6456.77升。
当事人接手油罐剩余柴油没有结余。期间购进13吨柴油约合16250升。9月18日查处时发现液位仪剩余13880.88升。销售量通过如下计算:16250-13880.88=2369.12(升),得知柴油销售量为2369.12升。
通过当事人提供的销售数据,当事人汽油合计销售量为6457升。与上述换算结果基本吻合。
当事人柴油合计销售量为2371升。与上述换算结果基本吻合。
综上可以认定当事人汽油销售量为6457升,柴油销售量为2371升。
故在此期间当事人销售汽油6457升,单价为5.98元/升,合计38612.86元。销售柴油2371升,单价5.63元/升,合计13348.73元。柴油和汽油,合计营业额为5
1、没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加油机主板4块计控主板编号:C485786、C526895、C549454、C557786
2、没收违法所得47599.04元;
3、罚款1200元。
1200.00元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