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锐之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穆军 | 注册资本:189.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902MA2A2M449N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颐景园路20号、2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舟定市监处罚﹝2023﹞20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8年8月23日于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登记成立,经营场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颐景园路20号、22号,经营面积约为100平方米,2021年1月6日,当事人以25元每瓶的价格从陕西健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购进5瓶眼舒冷敷凝胶,用于配眼镜的顾客清洗眼睛。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后对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颐景园路20号、22号的舟山锐之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当事人南侧货架合格区发现3瓶过期眼舒冷敷凝胶与合格品混放,现场另有设置不合格区。备案号:陕械备20180169号,净含量360ml/瓶,生产批号20200601,有效日期至2022年6月1日,净含量500g,超过保质期300天。因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医疗器械的销售票据,亦未设立财务账,按照当事人笔录中陈述,本局认定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75元,无违法所得。<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记录;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3瓶过期医疗器械;二、罚款1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无同类违法记录;能积极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3瓶过期医疗器械;二、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2023-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