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汉阳区宏彪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宏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5MA4JLN375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新村145号万博雅苑1号楼1栋1层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06
(2025)鄂0191知民初9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宏彪副食店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2-04-07
(2022)鄂0105民初143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裴**
武汉市汉阳区宏彪副食店,陈**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3
2022-03-11
(2021)鄂01知民初1189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宏彪副食店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104号
2023年9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6瓶,52%,500ml/瓶八代五粮液酒,批号8521674 24;3瓶,52%,500ml/瓶八代五粮液酒,批号8521401 14;1瓶,42%,480ml/瓶海之蓝酒,经商标权利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现场鉴定为侵权产品。当事人不能说明提供者,不能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合法取得的证明。故我局认为当事人不能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商品购进和销售凭证,涉案商品未标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六)项“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六)其他能够合理计算侵权商品价值的因素。”的规定,承办人依据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价格证明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13641元(42度海之蓝480ml 150元/瓶*1=150元; 52度五粮液500ml 1499元/瓶*9=13491元)。
1、没收6瓶,52%,500ml/瓶八代五粮液酒,批号8521674 24;3瓶,52%,500ml/瓶八代五粮液酒,批号8521401 14;1瓶,42%,480ml/瓶海之蓝酒;
2、罚款13641元。
13641.00元
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10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武汉市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