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途邦数智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坚 | 注册资本:138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4344090265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潘桥街道福州路66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9
(2024)浙03民终3897号
合同纠纷
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市皇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8-28
(2024)浙03民终3897号
合同纠纷
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温州市皇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5-08
(2023)浙0304民初4114号
合同纠纷
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市皇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4
2023-08-21
(2023)浙0304民初4114号
合同纠纷
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市皇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5
2023-07-28
(2023)浙0304民初4114号
合同纠纷
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温州市皇庭大酒店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6
2019-12-23
(2019)浙0304民初723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宝业钢结构有限公司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瓯市监处罚﹝2023﹞43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房东,出租场所给温州市某某大酒店经营酒店。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现在合同有效期内。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向酒店提供转供电服务,代理收取酒店电费。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向电力局交电费的电表户号为39521194xx,我局于4月10日向瓯海供电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瓯海供电分局调取了户号39521194xx的电表信息及该电表从2018年8月到2022年12月的每月缴电费明细表,该电表详细地址为: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潘桥街道屏山行政村xx路666号xxx酒店楼下1楼配电房KYN28A-12计量柜,属于一般工商业用电,电压等级为交流10kV,未执行峰谷电。依据浙发改价格[2021]362号《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安装非分时电表的转供电终端用户缴纳的电价上限为基准电价上涨10%,基准电价按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购电对应电压等级的电价确定。酒店向传化公司缴纳电费周期为2018年10月到2022年11月,在缴纳电费周期内每个月传化公司都会给酒店开具电费发票收取上一个月相应的电费。传化公司每个月开具的电费发票电价普遍在0.966元/度,均高于当月其实际向电业局缴纳的电费上涨10%后的数额,属于未按政府定价违规收取电费的行为。其中,2018年10月到2020年10月的电费,酒店按发票数额按期缴纳电费,根据当事人向电力局缴电费的单价即政府定价计算出上涨10%后的单价即最高允许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价,再乘以每月用电度数,计算每月允许收取酒店电费的上限,均小于酒店实际当月缴纳的电费,计算该段时间内传化公司违法向酒店多收电费扣除税费后共计违法所得193556.33元,多收电费情况列表经当事人核对无异议。从2020年11月开始到2022年11月的电费,酒店认为传化公司未按政府定价收取电费,拒绝继续按传化公司开出的发票电价缴纳电费,这期间实际缴纳电费的电价在0.66元/度,均未高出该段时间传化公司向电力局缴纳电费单价上涨10%后的数额,故该段时间未产生多收电费的违法所得。2023年5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开具责令退款通知书(温瓯市监责退[2023]05151号),责令其限期退还多收电费,截至6月6日当事人未退还多收电费,违法所得为193556.33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温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鉴于在本局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悔改诚恳,如实回答问题并主动提供有关资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3556.33元;2、处罚款100000元;罚没合计293556.33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00000.00元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