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睿智托管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振元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BUK4BQ7U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矿务局36号楼1单元102门市(前进小学南2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处罚〔2026〕543号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初起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不含餐饮服务项目。2026年3月起,当事人在未取得任何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为托管的22名中小学生中的9名学生提供餐饮服务,截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日,一直未提交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经我局执法人员实地测量,当事人厨房长为3.5米、宽3.26米,面积为11.41m2,当事人就餐区长为6米、宽为5.6米,面积为33.6m2,总餐饮服务使用面积为45.01m2,餐饮服务人员1名,供餐人数9人,符合《吉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餐饮服务场所使用面积在50m2以下。”和《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的认定标准。综上,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山市监浑责改〔2026〕CX123号)和《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白山市监浑责改〔2026〕CX124号)的要求来到当事人处进行复查,经查:1.当事人已停止未托管的学生提供餐饮服务;2.当事人厨房工作人员已办理有效健康证。综上,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已经改正违法行为。
经我局合议认为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未取得食品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构成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厨房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查询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吉林省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办案平台以及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询问,确认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参照《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320条:《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程度:较轻;判断标准: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近3个月,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按期完成全部整改,主动停止餐饮服务、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但其提供餐饮服务对象为中小学生,食品安全风险敏感性更高。另结合违法事实、持续时间、服务群体、整改态度、主观过错,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建议处以接近上限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厨房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已责令改正,经复查已整改,故对该项行为拟给予警告。
当事人未经登记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吉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1900.00元罚款,依法上缴国库。
190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