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吴记面面俱到食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兴明 | 注册资本:3.5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1MAETHM140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鑫现代生鲜市场3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明,当事人的招牌名为“面面俱到”,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道鑫现代生鲜市场3号门面。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压面机一台,现场有当事人生产的热干面、饺子皮成品袋陈列销售,当事人公示了《营业执照》,未见公示有《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6月1日签订门店租赁合同,当事人称其于2025年7月7日开始生产经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2025年9月8日年我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洪市监责改字〔2025〕05-0157号),责令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前,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2025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回访调查,发现当事人已将生产经营材料进行了搬离,已及时整改。
又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4日向武汉市青山区易氏食品店销售了7.1kg饺子皮和 1.5kg烧麦皮,销售单价均为4.4元/kg,共计销售额为37.84元,武汉市青山区易氏食品店向当事人支付了37.8元。
还查明,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故生产出的饺子皮、烧麦皮、热干面等产品的数量和销售金额无法查实。故可查实的违法所得为37.8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7.8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台账,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进货、生产销售台账记录,查验相关证明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参照自由裁量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