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军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1121241H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99号洪城广场B座F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02
(2020)赣0103民初2654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
胡**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
2020-05-27
(2020)赣0103民初2654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
胡**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9
2020-06-18
(2020)赣0103民初2654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与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09-29
2020-09-01
(2020)赣01民终2117号
劳动争议
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胡**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稽西处罚﹝2022﹞3016号
2022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案件转办单(洪市监稽案转字【2022】391号),显示举报信反映江西省正合屋宇管理有限公司变相向业主收取天价电费。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立案后,发现当事人涉嫌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擅自变更电价,向其洪城广场业主加价收取电费的违法行为,并且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2023年5月12日,我局委托江西永健联合会计事务所对当事人在2018年4月-2022年7 月期间代收的电费进行审计,2023年6月28日,出具了审计报告,由于当事人提供不出2018年4月-2020年1月相关资料,我局人员到当事人开户银行也调取了进出账流水,并且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均无法查实2018年4月-2020年1月代收电费情况,会计事务所只对当事人在2020年2月-2022年7 月期间代收的电费进行审计,经审核确定的电差价为:707362.32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当事人向洪城广场内的用户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规定,以及2020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中第四条: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第(三)项“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暖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暖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中,明确规定了“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707362.32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3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