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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怀市茅坝镇潘秀菊食杂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潘秀菊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6E1B6X4J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坝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167号
经调查:何从堂是潘秀菊丈夫,仁怀市茅坝镇潘秀菊食杂店是潘秀菊经营的店铺,当事人店铺2013年开始营业,一直没有卖烟,因为何从堂要抽烟,当事人也经常买烟,2023年年初,就偶尔也有人去当事人店里面问有没有烟卖,当事人想着反正店里面随时都有烟,所以就买了几个品种放在店里面,想赚点生活费,摆出来才卖到几包,就被烟草局的人查到了。 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贵烟(硬黄精品)45条、贵烟(硬高遵)7条、玉溪(软)3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3条、黄果树(蓝佳品)26条、贵烟(喜)2条、中华(硬)1条共计7个品种87条卷烟,因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又零散购进卷烟,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经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以上涉案烟草制品全部为真品卷烟;经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认定,总案值为11610元。因当事人无购进销售等记录台账,且当事人购进的烟草制品又销售,又自用,无法计算违法经营额,当事人购进黄果树(蓝佳品)38条,烟草局查获时还有26条,已销售12条,销售价格70元/条,故本案违法经营额以仁怀市烟草专卖局对以上涉案烟草制品认定的价格总案值11610元加上84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124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潘秀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证明的事实。 2、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仁烟移〔2023〕第54号)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当事人涉嫌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件线索移送我局管辖的事实; 3、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仁怀市烟草专卖局于2023年5月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现场查获贵烟(硬黄精品)45条、贵烟(硬高遵)7条、玉溪(软)3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3条、黄果树(蓝佳品)26条、贵烟(喜)2条、中华(硬)1条共计7个品种87条卷烟的事实; 4、贵州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NO:R-ZW5203230500238)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7个品种87条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的事实; 5、仁怀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编号:2023年第54号)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7个品种87条卷烟涉案烟草制品价值计算总计为11610元的事实; 6、对当事人经营者潘秀菊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以下事实:①、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②、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贵烟(硬黄精品)45条、贵烟(硬高遵)7条、玉溪(软)3条、黄果树(长征红星照耀)3条、黄果树(蓝佳品)26条、贵烟(喜)2条、中华(硬)1条共计7个品种87条卷烟,当事人未建立购进台账,无法确定违法经营额的事实;③、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且购进的卷烟又销售,又自用,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事实。
罚款0.25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5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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