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胡林敏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0MA361W5617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仙女湖区观巢镇现代粮食产业园295县道西侧1号 (自主承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3-12
(2026)赣0502民初242号
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2
2026-02-13
(2026)赣0502民初242号
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3
2026-01-21
(2026)赣0502民初242号
合同纠纷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9
(2025)赣0502民初3092号
股权转让纠纷
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杨**,李**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5
2025-04-01
(2025)赣0502民初2160号
合同纠纷
江西广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6
2024-10-29
(2024)赣0502民初718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渝水区满意工程劳务服务部
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7
2024-08-12
(2024)赣0502民初533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安徽广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8
2023-04-19
(2023)赣0502民初230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毛**
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72号
2025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在位于仙女湖区观巢镇现代粮食产业园的新余粮油集团有限公司油脂项目小包装车间一楼检查发现,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一台)在5月份已超期未检,未按时维保等情况,现场已责令当事人整改停止使用该电梯,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D)市监特令〔2025〕12号。 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在当事人油脂项目小包装车间一楼稽查,发现使用的特种设备(电梯)仍未申请检验,未按时维保。该台电梯品种为曳引驱动载货电梯,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生产,产品名称:无机房货梯,型号:TWH,出厂编号:231226-01,出厂日期:2024年1月24日,设备代码:312010196202400049,特种设备许可证编号:TS2310196-2015,该货梯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上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5月。 2025年6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油脂项目小包装车间这台电梯为当事人出 资由承建商(江西建工)从宜春的电梯生产企业(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购进,安装时间是2024年5月份,承建商委托江西赣渝通电梯有限公司安装并签订一年维保合同,办理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均由承建商对接办理,登记的使用单位是当事人2022年12月6日变更前的名称(新余粮油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该电梯的定期检检及维保截止时间在2025年5月。现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已建,和维保单位(新余莲圣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维保合同,经省特检院新余分院检验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市场经营主体资质; 2、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合法有效; 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的情况; 4、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核查的事实;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事实;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了责令改正。 违法行为性质: 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应当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35000元。
3500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