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来宾市兴宾区江长夏乐酒业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贤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1302MA5P2RTG9A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东二路7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5〕180号
现查明,当事人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加工食品名称为白酒(白酒)、葡萄酒及果酒(葡萄酒;发酵型果酒)。因当事人不知道金樱子不属于普通食品原料,在消费者有需求的情况下,于2024年年底在建宾市场购买32斤农民自采的金樱子用于泡制金樱子酒,共炮制了2瓶,每瓶24斤酒,共得到金樱子酒48斤,销售价15元/斤,货值金额720元。2025年2月23日举报人购买了350ml的金樱子酒(约7两),支付10元,至案发余下36斤金樱子酒未售出,已售出12斤,违法所得180元。金樱子被列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录中《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发布的《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中规定,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故金樱子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本案金樱子未索取购进票据或凭证,未制作有采购记录台账,且当事人生产的上述金樱子酒未制作有销售台账,无法进行召回。案发后,当事人从学习认识和区分食品原料、停止用非普通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及建立进货、销售台账方面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询问当事人和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因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被处罚过,属首次违法。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80元; 3.罚款1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180元。
1000.00元
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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