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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州区龙坑朱林敏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林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93MA6EC7X56Q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社区未来城市一街区17栋负2楼2-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播市监处[2024]12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单》及其附件打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等。 2.本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1页,证明在当事人经营“中式火鸡面·甜辣鸡肉味干拌面”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资格等事实。4.本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中式火鸡面·甜辣鸡肉味干拌面”来源、数量、进销情况和获利等的事实等。 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播市监行处告字〔2024〕123号),向当事人告知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当事人在五个工作日内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政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罚款0.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000.00元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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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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