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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冰乐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12668458134W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四明中路909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4
(2025)浙0212民初1166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凡**
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
2023-11-27
(2023)浙0212民初1219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王**
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环球城分公司,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杭州捞派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天童南路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3
2023-08-04
(2023)浙0212民初8691号
合同纠纷
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杭州亿吉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4
2023-07-20
(2023)浙0212民初8691号
合同纠纷
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杭州亿吉服饰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5
2019-04-15
(2019)浙0212民初1767号
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6
2019-04-15
(2019)浙0212民初1768号
侵害作品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7-05
2019-04-15
(2019)浙0212民初1767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7-05
2019-04-15
(2019)浙0212民初1768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全景视觉网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银泰百货宁波鄞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鄞市监处罚〔2026〕757号
经查明,当事人共采购了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外套(机织服装(成人))4件,进货价格和销售标价均为349元/件,当事人按专柜销售商品销售额的19%扣点,从杭州罗宾汉轻量化科技有限公司分配收益。已销售了1件(就是用于抽检检测的1件),实际销售价为349元,库存1件(就是抽检备样的1件),另2件当事人在抽检后,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前,已退回给仓库。4件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被抽检不合格的外套(机织服装(成人))共计货值1396(349*4)元,销售了1件,计违法所得66.31(349*19%)元。抽检后当事人没有采购该款套(机织服装(成人)),已停止了该款产品的销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库存外套(机织服装(成人))1件;二、罚款2443.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66.31元。
2443.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6
2
甬鄞市监处罚〔2026〕95号
当事人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2025年10月3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销的标称生产者丽荣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货号E6L1D的BELLE牌牛剖层革女靴(毛里)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11月12日中联品检(北京)检验技术有限公司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结果,经检验,抽样样品其中“防滑性能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浙江省雪地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告知了抽查结果。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该款产品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对防滑性能项目复检,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复检检验报告,告知了复检结果。当事人共采购了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牛剖层革女靴(毛里)5双,进货价格和销售标价均为604元/双,当事人按专柜销售商品销售额的14.5%扣点,从百丽鞋业(上海)有限公司分配收益。已销售了2双(就是用于抽检检测的2双),实际销售价为748.7元,1双用于复检,商店库存2双。5双该批次被抽检不合格的牛剖层革女靴(毛里)共计货值2570.7(604*3+758.7)元,销售了2双,计违法所得110.01[758.7*14.5%]元。抽检后当事人没有采购该款牛剖层革女靴(毛里),已停止了该款产品的销售。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者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库存牛剖层革女靴(毛里)2双; 二、罚款1285.35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110.01元。
1285.35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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