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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一博药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杜婷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MAAJUR7H33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街道四坪社区天堂组秦岭东路14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6号
经查明,当事人购进的5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是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牛奎英于2025年5月1日从习水九龙街道矿中社区卫生服务站拿的,未提供购进票据,当事人也未做入库验收记录,就放在药房经营区,当事人于2025年5月5日刷医保销售了1盒,被医保局大数据发现重复扫码,此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是习水九龙街道矿中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人员熊媛于2025年5月1日在习水九龙街道矿中社区卫生服务站处刷医保自己用的,由于熊媛刷了医保后未及时将药品带走,放在柜台上和其他4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一并拿给刘英,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刷医保销售给吴旭峰一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但由于当事人工作人员粗心刷医保后又未拿此盒药品而拿另一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给吴旭峰,而将此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和药房另两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于2025年5月15日拿给贵州紫凡药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牛奎英了,当事人购进的5盒“诃子五味胶囊”药品购进价格44元/盒,销售价格88元/盒,涉案药品货值金额440元,违法所得176元。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6元; 3.罚款8000元。
8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8
2
习市监处罚[2025]154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图片6张,当事人的进货票据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情况; 证据三:《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相关事实; 证据四: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改正通知书“习市监责改号〔2024〕376”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相关单位(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认可。 本局于2025年6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习市监罚告〔2025〕154号),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之规定;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未被举报投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参照《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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