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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鑫瑞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颜红专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7E3KPQ5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湖北华中江南建材物流市场华中城24栋1层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441号
2025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华中江南建材物流市场华中城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管理使用的叉车(设备代码:51104201012022072053)作业时,叉车司机(姓名:阮国雄,身份证号:422326198911026110)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且操作叉车时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我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武)洪市监特令〔2025〕第06-0724号],要求其采取措施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现场检查时,该台叉车已更换叉车司机,更换后的叉车司机为颜红专(证件编号:420123197708033730;有效期至2027年10月),同时颜红专也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范佩戴安全帽,系上安全带。 经查明,司机阮国雄为当事人聘请的员工,主要负责搬货,上述叉车场内鄂A-33297于2025年6月24日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7年6月,在检验有效期内。 上述问题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情况说明。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当事人的叉车司机在操作叉车时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 (二)当事人管理的叉车司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处罚如下:罚款2000元。 综上,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叉车作业,以及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以下处罚: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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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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