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平猫果果小吃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建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7MA6NQXJJ72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商贸城茂园街5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97号
2026年04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新平猫果果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店内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风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本局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立案进行全面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新平猫果果小吃店自2019年04月开始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2026年04月28日,监管执法人员在新平猫果果小吃店查获用于制作抹茶味奶茶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风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11月15日,保质期18个月,购买价格30元/袋,剩余0.59kg,货值金额17.70元,当事人未能提供详实的进货清单,未建立详细的食品生产和销售记录,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1份、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证明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风抹茶味粉风味固体饮料1袋。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上缴国库。
1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