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健泰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辉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C1NW8Y1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东、伊通河以西碧泉山庄小区26栋1单元2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49号
2025年6月13日,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5】CC1号),称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后多次购进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涉嫌未按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单位电脑购销系统未发现“氨酚曲马多片”药品的相关购进、销售及库存记录,经当事人确认,随函所附“氨酚曲马多”药品随货同行单、转账记录内容属实,并提供购买上述药品的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称因医保系统更新,其无法当场提供电脑购进销售记录,后期该单位通过系统恢复,提供了部分电脑销售记录。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五项,拟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减轻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16,590.00元;
3. 处罚款50000.00元;
2、3项合计罚没款66,590.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