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健泰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辉 | 注册资本:1.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2MAC1NW8Y1F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东、伊通河以西碧泉山庄小区26栋1单元206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药稽处罚﹝2025﹞49号
2025年6月13日,接到上级交办案件: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吉药监药案移【2025】CC1号),称当事人在2023年7月1日后多次购进二类精神药品“氨酚曲马多片”,涉嫌未按许可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该单位电脑购销系统未发现“氨酚曲马多片”药品的相关购进、销售及库存记录,经当事人确认,随函所附“氨酚曲马多”药品随货同行单、转账记录内容属实,并提供购买上述药品的微信转账截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称因医保系统更新,其无法当场提供电脑购进销售记录,后期该单位通过系统恢复,提供了部分电脑销售记录。本案无行政强制措施。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药品经营企业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继续开展药品经营活动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及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经批准变更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减轻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590.00元;3.处罚款50000.00元;2、3项合计罚没款66,590.0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