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天度镇诚信油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安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324MA6XBMHE04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扶风县天度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扶市监处罚〔2025〕38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文件精神,2025年6月19日我局委托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扶风县天度镇诚信油坊2025年6月10日生产的菜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现场在当事人储油缸内抽取当事人生产加工的菜籽油3.07kg(含备样1.53kg),单价20元/kg,后送达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
2025年7月9日,我局收到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KCSP-202506-1004的《检验报告》,
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2025年7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和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KCSP-202506-1004的《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的菜籽油全部售完,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当场告知当事人,如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可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书面形式提起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2025年5月11日从城固县老庄镇熊营乡村粮油兑换行以5.94元/kg的价格共进购2吨的菜籽,运费160元,总计12040元,用于生产菜籽油。2025年6月10日,当事人生产菜籽油25kg,以销售价格20元/kg,向附近村民销售。2025年6月19日,我局委托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扶风县天度镇诚信油坊菜籽油进行了抽样检验。2025年7月8日,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截止2025年6月21日,该批次不合格菜籽油已销售完,销售所得500元。2025年7月9日,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后,未召回相关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通知》1份,2025年6月19日现场笔录、抽样记录、《抽样买样收据》、《食品安全抽样信息记录表(非食用农产品)》、资质及现场抽样封存照片共7张,证明抽检任务来源及抽样过程和抽样事实;
2.扶风县天度镇诚信油坊《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经营者王安兵身份证和健康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及健康状况;
3.2025年7月9日《现场笔录》、2025年7月14日《询问笔录》和2025年7月23日《陈述材料》各1份,《检验结果告知书》1份,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NO:KCSP-202506-1004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情况及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菜籽油的事实;
4.2025年7月14日,当事人提供原料供货商城固县老庄镇熊营乡村粮油兑换行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材料的进货来源;
5.提取陕西阔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资质1份,抽样人员、检验人员资质1份,服务合同1份,证明检验机构、抽样和检验人员资质情况;
6.现场照片3张,证明2025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及涉案油品的情况;
7.2025年7月14日提取的召回公告照片2张,召回公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不合格菜籽油采取了召回措施。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菜籽油的行为涉嫌违反《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禁止性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油脂酸败的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宝鸡市扶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