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林晓利 | 注册资本:38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00MA35U8J62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胜利西路8号凯翔广场附一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7
合同纠纷
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2
2021-09-24
(2021)赣0602民初3042号
健康权纠纷
付**
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3
2019-08-21
(2019)赣0602民初176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徐*
左**,张**,蒋**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2-27
合同纠纷
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
姜**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12
2021-11-12
(2021)赣0602民初3042号
健康权纠纷
付**、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2936.4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鹰市监处罚〔2024〕834号
2024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向你单位送达了一份“小米椒”(购进日期:2024/10/28,其中不合格项:不合格项为*(以*计)标准指标:≤0.05,实际值0.0765的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4)GHY-D21322),店长谭小刚现场确认并签收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
鉴于以上事实,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予以立案。
2024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自述,超市经营面积约4000平方米,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共购进20公斤,购进价10.5元/公斤,销售价11.96元/公斤,销售了20公斤,货值金额239.2元,违法所得29.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应商的资质证照、购进记录、产品合格检测报告,故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小米椒”,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和给予罚款。
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0号 )第四十六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5000.00元
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9
2
鹰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2号
2024 年1 月3 日,支队消防监督人员对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承诺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该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该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给予鹰潭嘉百乐超市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0000.00元
鹰潭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4-03-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