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阳众康精神病医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辉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MA49PHAB9W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南城万通路王湾还建小区16-1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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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6〕190号
依据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当事人与枣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签订的《襄阳市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3版)》和《襄阳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2024版)》“第六章 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与拨付”第四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药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价、变相涨价,不得牟取暴利。乙方应严格规范医疗收费,实行明码实价,在显著位置,利用电子显示屏等新型电子信息系统,公示所有医药价格与收费标准,方便就医者观看和自动查询。乙方不得重复收费、套用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无正当理由,不得减少收费项目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转嫁给参保人员自费,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纳入医保支付。乙方不得诱导、要求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到门诊缴费、药店购药或另设账号交费。当事人作为精神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应当执行由襄阳市医保局制定的价格标准。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涉嫌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的同时,重复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
依据《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2023版)》关于精神科监护的项目内涵“由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对入住精神科或者精神专科医疗机构的患者,存在急性、冲动、自杀、伤人、毁物及有外走、妄想、幻觉和木僵的患者实施监护”。精神科监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全面的护理过程,不能叠加收取抗精神病药物监测治疗。当事人在2023年5月6日至2024年8月11日期间,在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的同时,重复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283例,多收金额1415元,其中涉及医保基金支付1066.91元。
2、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超出住院天数+1
依据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目录(2023版)>的通知》的通知(襄医保发〔2024〕10号)和《襄阳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目录(2024版)》中关于“精神科监护”项目的计价单位为日。“精神科监护”项目的费用一日只能收费一次,全住院周期内收费次数应为患者住院天数+1。当事人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6日期间,对322人次的患者,实际收取102230次,应收取“精神科监护”费用45787次,多收56443次,多收金额1072417元,其中医保基金支付808602.42元。
综上,当事人共计多收价款1073832元。其中医疗保障基金支付809669.33元,患者直接支付264162.67元。涉及的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已由枣阳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下达处理决定并追回至医保基金,本局仅就消费者自付部分264162.67元进行处理。
2026年3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告知书》(枣市监责退告〔2026〕3号),就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本局拟决定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给原缴费者的情况,向当事人进行了反馈。2026年3月29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关于重新核定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的《关于撤销医保违规费用认定的申诉书》和关于四名患者未实际付款《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依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部分基本医疗待遇支付与费用结算标准的通知》“二、参保人员因精神疾病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天数超过45天的(含45天),其住院费用全部实行按天付费,每人每天标准如下: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为200元: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80元,个人支付20元; 城乡居民医保统筹支付基金支付170元,个人支付30元。”的规定,鉴于精神疾病的定点医疗机构的个人支付结算方式特殊,经本局复核决定,调整对违规多收金额中关于个人自付部分的核算方法。对住院天数超过45天(含45天)的患者,以每名患者全住院周期内产生的全部自付金额除以该患者的医疗费用总额,求出个人自付部分占比,再以该比例乘以患者单项违规项目的超出价格,求得违规收费项目中个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金额;对住院天数小于45天的患者,仍按照其单项违规项目的超出价格扣除涉及医保基金支付后的金额作为人自付部分的实际金额;对四名患者未实际付款的情况予以采纳,相关金额予以核减。经重新核算后,精神科监护超住院天数加一的多收金额中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为183429.04 元;收取精神科监护同时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的多收金额中个人自付部分金额为249.18元。合计消费者自付部分金额为183678.22元。
2026年4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枣市监责退〔2026〕4号),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多收价款183678.22元退...[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十一项,以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未清退的违法所得16726.25元;
2、处违法所得4.5倍的罚款,计75268.13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91994.38元。
75268.13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