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鲁小平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485249550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B座2005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12-02
(2019)京0101民初35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聂**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2
2019-06-24
(2019)赣0191民初113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聂**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19-06-18
(2019)京0101民初35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聂**
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4
2019-06-18
(2019)京0101民初35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聂**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5
2019-03-22
(2019)京0101民初35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聂**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江西千叶彩印有限公司,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0-09
2020-12-25
(2019)京0101民初3590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聂**与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2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11-21
2019-08-30
(2019)赣0191民初1133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1-08
2019-10-21
(2019)赣0191民初1133号之一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江西平达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聂**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泰和市监处罚﹝2025﹞36号
2013年,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省内各个学校开始推广毛笔字空白作业本。2014年,平达公司为提高在泰和县销售作业本的营业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鲁小平通过关系 找到教体局的刘某、赵某、欧某,希望刘某、赵某、欧某利用职权能在泰和县各中小学帮忙推广使用平达公司经营的作业本,并答应以平达公司在泰和县销售作业本营业额的25%(其中10%给各中小学、15%给刘某、赵某、欧某)作为回扣。另外,还以销售作业本营业额的3%作为额外回扣给欧某。 经查,2014下半年-2021上半年期间,在推广作业本销售过程当中泰和县教体局的刘某、赵某、欧某三人分别向泰和县中小学校积极布置征订作业本的任务,并且要求学校做好宣传、征订数据上报和征订款上交工作。另外,在每个学期开学前的校长会上,三人都会对毛笔字空白作业本征订工作进行布置,同时要求各中小学做好宣传、推荐等工作。通过刘某、赵某、欧某三人对推广作业本销售工作的帮助,平达公司在泰和县作业本的销售量从2013年的十几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43.4108万元、2015年76.2326万元、2016年62.5428万元、2017年60.6024万元、2018年116.7864万元、2019年107.8434万元、2020年94.8998万元、2021年76.5640万元。 另查,2014下半年-2021上半年当事人在泰和县销售作业本的营业总额为638.8822万元,并从中获利238.6939万元。 平达公司给教体局及个人的回扣具体如下: 1.2014年年底,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6.5116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2万元; 2.2015年年底,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11.4348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2万元; 3.2016年年底,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9.3814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8万元; 4.2017年年底,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9.0903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8万元; 5.2018年7月左右,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8.9634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8万元; 6.2018年年底,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8.5545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8万元; 7.2019年7月左右,公司兑付给泰和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8.4075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6万元; 8.2019年底,公司兑付给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7.7689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5万元; 9.2020年7月左右,公司兑付给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7.1396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赛是1.4万元; 10.2020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县教体局机关15%的返点回扣是7.0953万元;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1.4万元; 11.2021年上半年,谢某担任县教体局局长,经鲁小平跟谢某商谈后,将2021年春季学期应给县教体局的返点回扣共计7万元,于2021年7月份左右捐给了泰和县教育振兴桑联合基金会,给欧某3%的好处费是2万元; 2014下半年-2021上半年,平达公司兑付给县教体局机关的返点回扣共计84.3473万元,给欧某的好处费共计18.3万元。 平达公司给泰和县中小学各学校的回扣如下: 1.2014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4.341万元; 2.2015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7.6232万元; 3.2016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6.2542万元; 4.2017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6.0602万元; 5.2018年7月份,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5.9756万元; 6.2018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0%的返点回扣是5.7030万元; 7.2019年7月份,公司兑付给学校13%的返点回扣是5.6050万元; 8.2019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3%的返点回扣是6.7331万元; 9.2020年7月份,公司兑付给学校13%的返点回扣是6.1876万元; 10.2020年年底,公司兑付给学校13%的返点回扣是6.1493万元; 11.2021年7月份,公司兑付给学校13%的返点回扣是9.9533万元; 2014下半年-2021上半年,平达公司兑付给学校的返点回扣共计70.5855万元。 综上,2014下半年-2021上半年期间,平达公司向泰和县各中小学及刘某、赵某、欧某行贿金额共计173.2328万元。
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6.7万元的行政处罚。
106700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